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 为使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融资抵押、质押及担保的批准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下(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由董事会审议,超过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由董事会审议,超出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由董事会会审议,超出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
5、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
6、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任何一笔贷款若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50%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下述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